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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及信息采集相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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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贫原因说明
主要致贫原因:家庭支出最大,导致家庭贫困的最主要原因。(只能单选)
次要致贫原因:其他影响家庭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因,且不得与主要致贫原因重复。(可多选)
1、因病致贫
重大疾病、慢性病及特殊病种患者家庭主要致贫原因须填写为因病致贫,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病历等有效证明。
重大疾病指需要经常住院治疗的疾病(5种):恶性肿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死)、脑梗死、血友病。
慢性病指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疾病(35种):慢性肾炎、高血压、慢性胃炎、胃溃疡、慢性支气炎、慢性盆腔炎、甲状腺功能低下、慢性炎性包块、子宫内膜异位症、骨性关节炎、化脓性中耳炎、颈椎病、慢性鼻窦炎、青光眼,哮喘、癫痫、肺心病、肺气肿、风湿性关节炎、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股骨头坏死、糖尿病、心肌病、肠粘连、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度以上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紫癜、重症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脊柱炎(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症。
特殊病种(10种):地方性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囊虫病、大骨节病、精神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及放化疗、再障贫血、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红斑狼疮、白血病。
该类贫困户脱贫措施为:低保兜底、医疗救助、产业扶持等。
2、因残致贫
贫困户中有一、二级残疾人口,主要致贫原因须填写为因残致贫;贫困户中有三、四级残疾人口,次要致贫原因可填写为因残致贫;不能提供二代残疾证的贫困户,致贫原因不能填写为因残致贫,确实属于残疾人员的,需由行政村审核盖章,驻村第一书记、包扶干部签字,并将相关证明资料存档。
3、因学致贫
贫困户中有高中(高级技工学校)、大学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初中在校学生,主要致贫原因须填写为因学致贫;贫困户中有小学或初中(中等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次要致贫原因可填写为因学致贫;学前教育、研究生、休学、辍学、肄业、毕业的不属于因学致贫。
该类贫困户脱贫措施为:教育救助、发展生产等。
4、因灾致贫
贫困户因天灾人祸等导致家庭成员伤亡、残疾的情况,主要致贫原因填写为因灾致贫,且需包扶干部、第一书记、行政村书记、乡镇审核确认,并将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该类贫困户脱贫措施为:低保兜底、医疗救助等。
5、缺土地
贫困户确系因缺少耕地无法发展种植业而导致贫困,主要致贫原因方可填写为缺土地,且需包扶干部、第一书记、行政村书记、乡镇审核确认,并将相关证明资料存档。
该类贫困户脱贫措施为:发展生产、就业安置、生态补偿等。
6、缺资金
贫困户因缺少发展生产引导资金及流动资金而导致贫困,主要致贫原因方可填写为缺资金,该类贫困户可通过发展生产、金融信贷等措施实现脱贫。
7、缺劳力
贫困户所有家庭成员因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贫困的情况,主要致贫原因方可填写为缺劳力。
8、缺技术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可通过劳务输出、就业培训、发展生产、金融信贷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方可填写为缺技术。
9、自身发展动力不足
贫困户自身既不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又不愿从事种养殖业而导致贫困,主要致贫原因方可填写为自身发展动力不足。
该类贫困户脱贫措施为就业安置、生态补偿、等措施。
二、逻辑关系说明
1、因病、因学的支出不计入收入信息。
2、主要或次要致贫原因填写为因学致贫的贫困户,家庭人口必须有在校生(不含学前教育及研究生以上)。
3、劳动技能。普通劳动力指16(含)-6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能劳动力指经过技术等级考试合格后,获得人社部门统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无劳动力指16周岁以下及65周岁以上的贫困人口;丧失劳动力指16(含)-65周岁因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且不可恢复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原则上除一、二级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之外,其他类别和登记的成年残疾人都应视为有劳动力。
4、健康状况分为健康、长期慢性病、患有大病、残疾。若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家庭成员中必须有慢性病或大病患者;若因残致贫的贫困户,家庭成员中必须有残疾人,且需填写残疾证号。
5、贫困户中16-65周岁的家庭成员,若健康状况为健康,劳动技能须为普通劳动力或技能劳动力。
6、务工时间不为零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在收入中须填写工资性收入。
7、除选填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外,其他指标项不得为空。如没有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务工时间”填“0”。
8、低保贫困户(须是民政认定的低保户)收入信息中,低保金不可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