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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医院负责体检。
四、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医院要成立体检领导小组,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全名,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医院对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对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时,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体检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内容执行。
六、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达不到规定血压范围者。
3、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作: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须以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方式评价肝脏功能(ALT,简称转氨酶),转氨酶合格者,合格;不合格者须进一步检查,确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不合格;经检查排除急、慢性肝炎者,合格。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人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五官不端正,面部有畸形,有较大面积(3cm×3cm)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不适宜从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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